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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立法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电子投票、专户管理、30%收益补充维修资金

橘猫新闻 综合报道 针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去向不明、业主大会表决难等长期顽疾,广东省中山市近日公布《中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创新引入电子投票系统、设立共有收益专户并强制30%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破解业委会僵局,为业主权益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中山拟立法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电子投票、专户管理、30%收益补充维修资金

草案明确,业主大会表决可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对于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行动不便的业主,组织者必须提供人工便利服务。此举旨在打破传统纸质选票易造假、难召集的困境,实现业主足不出户行使表决权。

在公共收益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户;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必须设立单独账户,不得与其他收支混用。草案要求每季度公布收支明细,业主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审计。共有收益的30%必须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方可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对于不开专户、不公示的行为,最高可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部分小区长期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到期无法换届的僵局,草案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物管会)制度。当首次或重新选举失败时,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联名,即可申请镇街牵头组建物管会。物管会中业主代表不少于60%,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筹备选举等职责,待业委会正式成立后立即解散,为小区自治提供平稳过渡机制。

草案还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必须在15日内退出并移交资料。对于拒不退场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移交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镇街介入督促。

为防止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场导致小区失管,草案建立了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一旦小区出现失管、弃管状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即从库中随机抽取应急服务企业,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基本服务,期限不超过半年。

此外,草案强化了开发商在销售环节的公示义务,要求公示车位权属、共有收益账户等信息,并明确了业委会委员的负面清单,禁止其收受好处、伪造选票,违者可被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目前,该草案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信函(中山市兴中道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电子邮件(zsrdfgw@163.com)等方式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