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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立法规范小区公共收益:须设专户、每季公示,违者最高罚30万

橘猫新闻 综合报道 中山市近日就《中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电子投票、专户管理、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制度创新,破解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业主大会召开难、物业退出乱等长期存在的治理顽疾。

中山拟立法规范小区公共收益:须设专户、每季公示,违者最高罚30万

草案核心内容之一是规范小区共有收益管理。根据草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户;物业服务人代管的,须设立单独账户,与其他收支严格分离。草案要求物业服务人每季度公布收支明细,业主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审计。共有收益的30%必须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方可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对未开设专户或未公示收支的行为,草案设定了最高30万元的罚款。

针对业主大会表决长期面临的“召集难、投票难、信任难”问题,草案引入数字化治理手段,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采用电子投票方式,且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同时,对于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行动不便的业主,组织者必须提供人工便利服务,确保投票权利不受限制。

草案还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以应对部分小区长期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到期无法换届的僵局。当首次或重新选举失败时,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联名,即可申请镇街牵头组建物管会。物管会中业主代表不少于60%,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筹备选举等职责,待业委会正式成立后立即解散。

在物业服务退出环节,草案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须在15日内退出并移交资料。对拒不退场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移交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镇街介入督促。为防止物业突然撤场导致小区失管,草案要求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镇街在出现失管、弃管状态时,从库中随机抽取企业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基本服务,期限不超过半年。

此外,草案强化了开发商在销售环节的公示义务,要求公示车位权属、共有收益账户等信息,并明确了业委会委员的负面清单,禁止其收受好处、伪造选票,违者可被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目前,该草案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信函(中山市兴中道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件(zsrdfgw@163.com)或扫码等方式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