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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立法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电子投票、收益公示、30万元罚款

橘猫新闻 综合报道 近日,《中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小区公共收益去向不明、业主大会参与难、物业服务人“赖着不走”等物业管理领域顽疾,草案推出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每季度公布收支明细,且30%的收益必须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者最高可被处以30万元罚款。

中山拟立法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电子投票、收益公示、30万元罚款

草案核心亮点之一在于引入电子投票系统。长期以来,业主大会面临“召集难、投票难、信任难”困境。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可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系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对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行动不便的业主,组织者须提供人工便利服务。此举旨在杜绝纸质选票造假、被操控的空间,让业主足不出户即可行使表决权。

在公共收益管理方面,草案要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开立一个共有收益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户;物业服务人代管的,必须设立单独账户,不得与其他收支混用。草案同时规定,共有收益的30%必须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方可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对于不开专户、不公示的行为,最高可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部分小区长期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到期无法换届的僵局,草案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物管会)制度。当首次或重新选举失败时,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联名,即可申请镇街牵头组建物管会。物管会中业主代表不少于60%,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筹备选举等职责,待业委会正式成立后立即解散。

为防止物业服务人突然撤场导致小区失管,草案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预选库。一旦小区出现失管、弃管状态,镇街将立即从库中随机抽取应急服务企业,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基本服务,期限不超过半年。此外,草案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必须在15日内退出并移交资料;拒不退场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移交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强化了开发商在销售环节的公示义务,要求公示车位权属、共有收益账户等信息,并明确了业委会委员的负面清单,禁止其收受好处、伪造选票,违者可被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目前,该草案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26年6月30日前,通过信函(中山市兴中道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件(zsrdfgw@163.com)或扫码等方式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