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的陶某,在湖北郧西县看守所服刑期间提出申请,希望回家参加女儿的婚礼。经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与看守所协商,并落实保证人陪同、划定活动范围、动态报备行踪、限时返所等监管措施,申请获得批准。10月5日,陶某离所回家;10月6日晚,他按时返回看守所。
“谢谢你们让我赶上婚礼”
据湖北日报报道,陶某入所后认罪悔罪、恪守监规,积极参加教育改造。9月底,眼看女儿婚期将至,他鼓起勇气向看守所提出申请。驻所检察干警张毅彬得知后调阅卷宗,了解原案犯罪情节,向管教民警询问服刑表现,当面听取陶某陈述,并向拟担保人核实情况,综合研判离所风险。
张毅彬介绍,经查陶某犯罪情节较轻、改造表现良好、请假理由正当,出所后社会危险性较低,保证人有能力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两天的假期里,陶某第一天参与招待宾客,第二天参加了女儿的婚礼。返回看守所后,他向民警鞠躬致谢,表示一定好好改造。
“回家权”如何放得出、管得住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受操作标准不细、监管手段不足等现实因素制约,这项“回家权”长期鲜少实际适用。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和各地检察机关推动下,该条款正被逐步激活。
湖北谷城县就有一例:一家玻璃制品企业的工程师陈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因窑炉不能停、产品陆续出现瑕疵,检察机关研判后建议允许其回厂技术指导,公安机关评估后批准。企业生产随即好转,两天后陈某按时返所。司法善意如何与监管安全平衡,仍需更细的规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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