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价格新政:三类机构分类定价

养老服务价格新政:三类机构分类定价
养老服务价格新政:三类机构分类定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从机构分类、价格管理方式、定价收费行为三方面完善养老服务价格政策。相关内容刊于《人民日报》10月17日第05版。

指导意见清晰界定了三类养老机构: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属“兜底保障型”;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属“普惠支持型”;其余为“完全市场型”。

价格管理按类型分级。兜底保障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免费收住或给予补助;普惠支持型机构中,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可设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以引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全市场型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医养结合服务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社区养老服务中全托床位10张以上的按养老机构管理,10张以下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规范定价和收费行为方面,文件要求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总体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政府指导价或参考区间;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注重价格政策与其他各项支持政策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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