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券基金网络营销划八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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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八条要求落地,基金公司自建营销矩阵要加码了?
随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各地监管密集出台配套落地通知,细化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落地实操红线。
继上海证监局向辖区机构下发专项通知后,近日,北京证监局也面向辖区券商、投顾、公募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发布实施工作通知,围绕合作主体、业务边界、转接渠道备案、第三方平台管理、自营App渠道建设、存量整改、信息报送等维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为证券基金行业互联网营销划定清晰行为框架。
严格承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北京证监局此次对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全流程立下刚性约束,核心八条要求清晰明确。
首先,再次明确业务边界,即证券基金机构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网络大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监管层已多次对此三令五申,需要厘清的是,并非完全切断和“大V”、MCN机构的全部合作,公益性质投教合作可以开展,但需要严格把控边界,不得变相带货引流。
其次,明确业务边界,坚守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三大原则。证券基金机构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坚持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不得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投资者招揽、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基金业务环节,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费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基金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得通过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第四条明确列明两类转接渠道分别对应的法规依据:一是为证券交易提供转接渠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要按规定,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证监会备案;二是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申购与赎回转接渠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同样需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相较于此前上海证监局只提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合作备案要求,北京证监局此次下发的通知同时覆盖证券交易、基金申购赎回两类转接渠道的备案禁止合作要求,范围更大。
第五,证券基金机构在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建立健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事前评估机制。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
2026年第四期机构监管通报,对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的合作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地方监管在实操执行层面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第六,证券基金机构应当加强自主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建设,引导投资者优先使用自身运营管理的App办理业务,并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确保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可以持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在基金公司看来,自建App多次被监管提及,App直销或将迎来新一轮的加强。此前,因运营成本较重等原因之下,不少基金公司放弃了App阵地。从落实监管导向来看,有充足、稳定技术投入的App涉及运营安全,具备自建实力的基金公司或将重新开启App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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