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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明起实施 最高法发布六起海洋环境司法典型案例

橘猫新闻 综合报道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件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发管控、专属经济区珍稀水生生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重点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表示,此次发布的案例旨在集中展示海事审判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与专业担当,同时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法典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案例一系国内首例船舶污染海洋和大气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厦门海事法院针对“天某1”轮码头作业时泄漏碳九(含9个碳原子的芳烃混合物)引发的“海洋+大气”多重污染,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大气环境损害、海洋环境容耗损失及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期内的服务功能损失均属赔偿范围,实现保护范围全覆盖。

案例三为近岸储油罐泄漏致污染物入海生态损害案。大连海事法院判令对陆源污染物经地表径流入海造成的“土壤—滩涂—近海”多层级损害实行全域同步修复,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形成从陆域到海洋“污染源头管控、损害全面赔偿、修复及时跟进”的全链条司法治理模式。

在生态红线刚性约束方面,案例二涉及海龟自然保护区合同效力纠纷,广州海事法院认定未履行环评及保护区审批手续的协议无效,并清拆长期占用保护区滩涂的大型水泥构筑物,传递生态红线不可逾越的信号。案例六中,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对我国专属经济区内非法采捕红珊瑚的1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红珊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体现维护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主权权利的司法立场。

在协同共治方面,案例四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广州海事法院面对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困境,探索府院联动机制,允许具有河道疏浚资质企业以“异地修复”方式代偿赔偿责任。案例五中,南京海事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支持以“滨海盐沼蓝碳交易”替代传统现金赔付,将海洋生态资源价值市场化,为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落地提供司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