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缴最高罚三倍 新裁量基准11月1日施行

社保欠缴最高罚三倍 新裁量基准11月1日施行
社保欠缴最高罚三倍 新裁量基准11月1日施行

11月1日,《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开始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基准》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三倍;同时,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

《基准》第30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按欠缴金额和占应缴总额的比例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档执行。举例来说,一家公司欠缴社保600万元、占应缴总额35%,即触及第三档,最高可能被罚款1800万元,外加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一到三倍罚款”并非新增罚则,2011年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已有明确,此次统一的是执法尺度——什么情况下处以三倍,对用人单位来说差别很大。他同时提醒,欠缴并非一发生就处罚,须先由征收部门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逾期仍不缴纳才能处罚。

为什么要统一这把尺子?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过去存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实的情况,看似少缴社保能让员工多拿钱,受损的最终还是职工。“缴费工资假如是1万元,结果按5000元交,计发养老金时基数就少了一半。”他说,工伤、生育等通常也按缴费工资计发。

施正文还提示,一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署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随着《基准》施行和技术手段升级,执法将更加有据可依,能够更好保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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