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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妻子出轨带亲属"捉奸" 殴打男方并带至山上逼问

男子王某怀疑妻子李某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邀约多名亲属前往妻子的租房处蹲守“捉奸”。张某下楼后,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拦截、殴打,并强行带至山上逼问房间位置,还威胁将其“推下悬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8月25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等五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五人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因怀疑其配偶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于2025年5月30日邀约刘某、陈某、杨某等人前往李某位于西昌市某路段的租房处蹲守。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等人发现张某进入小区后,便叫亲属到门口继续蹲守。2时许,张某下楼,被王某等人拦截并殴打。因张某不愿说出李某的房间信息,王某让刘某、陈某、杨某将张某强行拉上车,欲将其送至某县家中,并交代让张某说出李某具体租住房间号,不说就恐吓殴打张某,王某则继续在小区等待。

刘某、陈某、杨某驾车与黄某汇合后,一同将张某带至大箐梁子山上,向张某逼问李某房间信息。因张某拒绝,黄某、杨某使用树枝、数据线殴打张某,并以“推下悬崖”相威胁。此后,刘某、陈某、杨某、黄某将张某带回租房处,让张某指出李某具体的房间位置未果后,又将张某带至大箐梁子山上。凌晨5时许,刘某等人通过某社交平台账号确定了李某房间信息,黄某告知王某。王某找到李某并对其实施殴打,后带上李某与刘某等人汇合。之后,将李某带至某县家中,将张某带至居住地村委会。

2025年6月2日,王某、刘某、杨某、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年6月11日,黄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另查明,案发后,王某、刘某、杨某、黄某、陈某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因感情纠纷,伙同刘某、杨某、黄某、陈某采用殴打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五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五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决定对五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男子出轨和保险女业务员开房180多次 投上千万买保险

“想你!”——阿国与阿丽的微信聊天内容言语暧昧。这些内容被阿国的妻子阿珍看到后,阿珍情绪激动,抛下2岁女儿离家出走。彼时,阿丽是某保险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比阿国小8岁。

为此,阿国不停给阿珍写道歉信,承认聊天内容有些出格,但没有进一步“行动”——

“外面的风景再好,也比不上我们家重要,也不比我们夫妻感情重要!”

道歉信过后,仍未奏效,阿国又和阿珍“约法三章”:交出财政权;房子加上老婆名字;每周末、节假日陪老婆和娃仔;尊重家人说话。

紧攥着丈夫写下的“保证书”,出走一个月后,阿珍终于回家。她以为,从此便攥住了夫妻安然的未来。

“现在看来,从写保证书开始,他就在骗我。”8月12日,阿珍把这些内容摊在红星新闻记者面前时,目光呆滞,有气无力。阿珍发现,丈夫最后还是和阿丽偷偷在一起,并赠与她约90万元。此外,丈夫还通过阿丽所在的保险公司投入上千万元购买保险。而在此期间,阿丽亦从业务员晋升为营业部经理。

阿珍焦虑地说:“对外,我要防‘第三者’侵入家庭、分走财产;对内,我又担心老公立场不坚定,还奢望与‘第三者’继续下去。”

“截至事发,我老公已缴纳保费超500万元。没钱时,他甚至通过贷款来缴保费。”阿珍对此出离了愤怒。

目前,柳州当地法院已认定阿丽和阿国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并判令阿丽返还约90万元的不当赠与。如今的核心在于:建立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基础上的上千万元投保,还正当吗?

50岁的阿珍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苍老许多。今年8月中旬,在广西柳州,她抱着一摞材料找到红星新闻记者。随后,从贴身处,她掏出一个塑料袋,层层拆开后,是两张泛黄的信笺,上面是2017年阿国先后给她写下的“保证书”——也就是开头提及的道歉信和“约法三章”。

落款日期显示,道歉信写于2017年3月16日。“约法三章”写于2017年4月29日,“约法三章”的五点内容,阿国还重抄了三遍,以示决心。

这一切,源于2017年初阿珍无意间发现丈夫和阿丽“特别”的聊天。她未曾料到,此后7年多里,丈夫还是和阿丽偷偷保持联系。再次暴露,源于2024年下半年,阿珍在柳州市中医院生病住院。办理出院手续时,阿珍发现自己可以报销4000多元。

“我为什么可以报销?”阿珍追问阿国:“你是不是偷偷给我买保险了?”阿国不再隐瞒:“买了。”阿珍顿感五味杂陈,“他一定还和那个女保险员偷偷联系。”那一刻,仿佛又将阿珍带回7年前的场景。

趁丈夫睡觉,阿珍打开他的手机,顿时气得发抖、瘫坐在地:

2017年8月16日,阿国向微信名备注为“叉车林德”的人转账520元;2017年8月28日(七夕节),阿国又向“叉车林德”发送微信红包13.14元,同日,微信名为“天道酬勤”的人向阿国发送微信红包52.99元;2020年5月8日,阿国向“叉车林德”微信转款两笔520元;2020年9月16日,“天道酬勤”向阿国发送微信红包5.20元……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微信名为“叉车林德”、“天道酬勤”的人,均指向保险员阿丽。法院查明,在2021年和2023年阿国生日当天,阿丽也通过微信分别向阿国发送520元和52.99元。

除上述暧昧数字的转账金额外,还有其他较大金额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阿珍起诉时称,其统计发现,2017年至2024年,丈夫向阿丽转账金额为350多万元。此后,阿珍以此为诉请金额,通过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阿丽返还该金额。不过,阿丽声称,根据阿珍提供的流水统计,实际金额应为332余万元。

庭审中,阿丽不承认自身和阿国有不正当交往关系,称“微信聊天中,几笔特殊转账,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但阿国承认,他和阿丽在一起期间,开房达180多次。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9月20日中午12时09分、12时12分,阿国和阿丽先后出现在柳州市某酒店,两个小时后,阿丽和阿国分别于14时30分、14时46分依次离开。对此,阿国承认两人当天开了房。一审时,阿丽称,当日是阿国约其到酒店沟通保险业务及汽车运输经营事宜,当时,她“只是在酒店走廊与阿国进行面谈,结束后就离开了,并未进入房间”。

阿珍指出,当天阿国和阿丽入住的房间,恰好位于酒店走廊尽头,如果他们在走廊面谈,视频会拍摄到。事实是,“阿国与阿丽确有进入酒店客房,阿丽亦予认可,但主张双方系商谈业务。”此案进入二审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这样陈述。

“法律上有哪一条说不允许我们去酒店谈业务的?”今年8月,阿丽告诉红星新闻,“说我和阿国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这是他们的猜测,是主观臆断,要讲究证据。”

将阿丽告上法院,阿珍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阿丽返还其丈夫阿国赠与其350多万元,理由是“阿丽常年与阿国保持不正当关系,阿国滥用夫妻共同财产给阿丽转账、进行财产赠与,这是有悖公序良俗的,阿丽不应当因不正当的交往而获利”。

此外,阿珍还将阿丽的丈夫阿阳诉上法庭,理由是:阿阳和阿丽是夫妻关系,被告阿丽基于情人关系获得很多赠与款项也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生活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阿阳应对阿丽的还款行为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

发现丈夫和阿丽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后,阿珍情绪失控。2024年底及2025年初,阿珍本人或与阿国的姐姐等人一道,前往阿丽就职的保险公司、居住小区,散发传单、用大喇叭循环播放“小三”“知三当三”等内容。为此,阿丽以名誉受到侵权纠纷为由,将阿珍等人诉至法院。

城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5)桂0202民初3825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阿珍及阿国姐姐因此曾被当地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不过,法院认定,阿珍等人在阿丽居住小区发放传单时,被保安及时制止并将传单没收。

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中,阿珍和阿国姐姐对原告(阿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原告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此降低?

对此,城中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照片和视频认为,当时路人寥寥无几,未引起众人围观,原告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导致不特定第三人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此外,被告阿珍等人在原告阿丽所在楼栋发布含有侮辱内容传单的行为,因并非发生在楼栋住户出入频繁的高峰期,并且被保安及时出面制止、没收传单后,没有扩散,加之原告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导致楼栋住户对其评价降低。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其名誉构成侵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随后,阿丽不服并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6月1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桂02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阿丽关于名誉权纠纷一案的上诉被驳回,理由包括:阿国与阿丽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的事实,以及阿国基于双方不正当交往关系向阿丽赠与巨额财产的事实,已得到该院(2026)桂02民终959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阿丽自身确实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此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阿珍等人的行为导致阿丽在其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特定范围内,造成公众评价低的后果。

在阿丽起诉阿珍名誉侵权的同时,阿珍也起诉阿丽,要求其返还阿国此前给予她的不当赠与。

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出具的(2025)桂02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阿国和阿丽自2017年开始认识,双方在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存在汽车运营合作关系,即阿丽与其弟购买了两辆汽车挂靠在阿国的公司运营,每月结算一次。对于期间合同清算的情况,阿国和阿丽均表示,已不具备清算条件。此外,在扣除双方借贷关系后,城中区人民法院认定,阿国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阿国通过银行卡或微信转账、发红包给阿丽的总金额为119.6万多元,其中被认定为赠与款的金额约90万元(实为897451.42元),法院要求阿丽返还给阿珍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此,无论阿珍、阿丽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6年6月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桂02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阿珍、阿丽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并被驳回,维持原判。但至此,无论是赠与合同纠纷,还是名誉权纠纷,二审的生效判决均认定阿国和阿丽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